《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物业使用人包括物业承租人、借用人、居住权人等。
物业使用人是与业主相关的一个概念,主要是指物业承租人等实际使用人,一般而言,物业管理至涉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使用人,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业主购买商品房不是为了自己居住,而是为了投资。这部分业主在购买房屋之后即将所购房屋出租他人使用。这样物业管理关系就不仅仅涉及业主和物业服务人了,还涉及承租人,借用人、居住权人。应该分清物业的所有权人与物业使用人的概念,明确物业使用权人不是业主。业主是房屋(物业)的所有权人,对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物业的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而使用人对物业只享有占有、使用或者一定条件的收益权,没有处分的权利。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以其与业主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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