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能拒绝吗?】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业主要求物业公司配合在公共车位安装充电桩的案件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在公共车位安装充电桩属于改变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用途,应取得全体业主同意,因郭某未提交上述相关证据,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业主在公共区域行使权利需要考虑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本案中,郭某虽向物业公司交纳了车位管理费,但该管理费不属于固定车位租赁使用费。在不享有车位固定期限内使用权的前提下,郭某要求在公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属于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影响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益,物业公司无法依据单个业主的要求在公共车位上安装私人充电桩。 对于因购买、附赠及租赁而获得车位使用权的情况,法官表示,此时业主对车位享有专属所有权或定期的使用权,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并使用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共有权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单位,在不影响业主私有权利和共有权益的前提下,有义务根据业主的需求为安装充电设备提供应有的便利和配合。(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张冰 曾慧)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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