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把职工食堂承包给了个人经营,个人承包食堂没有营业执照且不对外经营,双方约定,食堂每年应向企业缴纳10万元承包费,其他费用由承包人自己负担。请问,企业收到的10万元承包费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感谢您的提问!企业把自己的食堂承包出去,但未以承包人的的名义对外经营,食堂的经营仍为企业(发包方)在经营。食堂的收入即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上,食堂虽然未对企业外的人员开放,但已从事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上述行为应以发包人为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贵企业虽然把食堂承包出去,但承包人未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所以,贵公司应以食堂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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