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近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佩戴口罩这一行业规范变成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上岗的法定义务。据了解,这也是全国首个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专项立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餐饮经营主体应当为本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同时也将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
至于哪些属于餐饮经营主体呢?《规定》明确,饭店、宾馆、有固定店铺的小餐饮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国家机关、学校和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食堂,均为本《规定》中的餐饮经营主体。
那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根据《规定》,用餐人员发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来源: 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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