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某施工单位与定远某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完成了案涉工程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但建设单位迟迟未付清剩余工程欠款,施工单位诉至法院。
建设单位反诉,案涉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拒不履行维修义务,要求施工单位支付目前已产生的维修费用23万余元。建设单位提交的证据不足,故法院对其主张的维修费用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依法支持施工单位的请求,要求建设单位全额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建设单位的反诉没有支持!
如果保修期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建设单位首先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通知施工单位,而且要留好证据。本案中,建设单位并没有提交通知施工单位的证据。
建设单位如果自己维修工程质量问题,需要提供相应的支付证明、收款人、施工合同等,本案中建设单位提供的这些证据也不齐全。法院也没有支持建设单位的反诉。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对于保修情况,都有明确的约定条款!如果有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一定要通知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如果没有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不会知道需要维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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