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舟山日报-舟山网
余先生来电咨询:
我所在的小区最近在讨论解聘物业公司的事情,我作为业委会成员之一,想知道解聘物业公司有什么需要留意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吗?其实我们小区和物业公司的物业合同也差不多快到期了。如果不管的话,我们小区是否就自动解除了与物业公司的合同?
尤律师答复:
对于物业服务人的解聘和续聘事项,《民法典》规定非常明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
上述三个条款可以明确,除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外,如果业主共同决定要解聘物业服务人的,需要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如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业主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的决定,物业服务人仍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需要业主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才算解除。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业主想要续聘而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除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外,物业服务人员需要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九十日内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委会。如上所知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上的书面通知期限并不一致。
综上,除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外,如余先生所在的小区想要解除与现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需提前六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物业公司。即使物业服务合同届满,但业主未就续聘与否等事项作出决定,且物业公司仍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话,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也不当然解除,仍需业主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 尤丽萍律师 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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