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公司搬新址,却告诉这名休产假的员工已停业,不要来上班;法院判决,该公司应付生育津贴和赔偿金合计2万多元
N海都记者 林威 通讯员 胡丽丽 郑文欢
李芬(化名)没想到,休完产假提出回公司上班,却发现已人去楼空,负责人也不告知公司新地址。近日,福州鼓楼法院认定,该公司除支付李芬生育津贴1.2万余元外,还要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400元。
李芬是一名“90后”,老家在南平,2016年底,她到位于福州鼓楼区的一家投资公司上班,从事前台接待工作。2017年中,她发现自己怀孕了。2018年初,因身体不适,李芬询问总经理何某是否可以请产假待产,何某马上就签字批准了。
因婆婆在广州开了家小店,李芬便来到广州,在家人照顾下安心待产。很快,小生命降临,一家人都沉浸在喜悦之中。住院期间,李芬共花费1.3万余元的医药费。她向公司提出报销生育费用,公司答复可自行去医保部门报销。
可医保部门的回复让李芬心里一凉,工作人员告诉她,生育相关报销流程应由单位来申报;另外,单位为其缴纳的生育险缴费不足12个月,不符合报销条件,生育保险基金不能报销,应由单位承担。
李芬马上将情况告知公司,并提出回来上班。没想到,负责人告诉她公司已停业,她以后不用来了,之后便再也不接电话。2018年7月,李芬急匆匆回到福州,到公司一看,已经人去楼空,大门紧锁。她查询得知,公司搬了新地址,但负责人从未与她提起。
法院: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李芬既伤心又生气,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并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李芬提供的社保缴费明细,可认定其与该公司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搬离原注册经营地址,且未向其告知新经营地址,该行为视为公司与李芬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该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当事由,应视为违法解除。
法院根据该公司为李芬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认定李芬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为1年6个月,根据其主张的每个月2800元工资,认定该公司应向李芬支付赔偿金84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该投资公司除了须支付李芬生育津贴1.2万余元外,还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400元,共计2万余元。
编辑: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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